姚宏文表示,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。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,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,并及时上缴国库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,包括信息公开工作。
公开;2013年10月,全国22省份公开了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,总计接近169亿元。广东、江苏两省均明确拒绝公开“社会抚养费”。
存废争议;2012年7月,15名学者将一份《尽快启动<人口与计划生育法>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》寄往全国人大,建议书矛头之一即是社会抚养费制度,建议书指出:“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,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,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