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中,“先干活再签合同”是很常见的一种陷阱。他介绍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试用期就是合同期的一部分,一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,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;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。“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,不能随意延长,试用期上限设定与合同期的长短相关。”他介绍,无固定期限和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。此外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孙律师介绍,根据劳动法规定,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索要培训费。如果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,员工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。至于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,则更是不合法。另外,他提醒大学毕业生,不要将三方协议即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当作劳动合同。毕业生入职时一定要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。他提醒,毕业生如果遇到劳动争议,可以询问律师,或者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举报。